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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56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东方华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浙江东方华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5669号之二原告: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西一路。法定代表人:董德敢。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设,男,系公司员工。被告:浙江东方华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杏地。原告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方华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8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880元,由原告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国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秋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