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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2163杨静与计文广、陆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计文广,陆燕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2163号原告:杨静,男,1964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计文广,男,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被告:陆燕萍,女,198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杨静与被告计文广、陆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杨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510元(杨静已预交),由杨静负担。审 判 长 李 峰代理审判员 包 彬人民陪审员 赵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