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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毛华荣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62号罪犯毛华荣,男,35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锡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华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5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苏刑执字第051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至2034年3月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毛华荣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毛华荣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毛华荣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华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33年7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丽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