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5
案件名称
格尔木市国土资源局与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28民初70号本院对原告格尔木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青28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青28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最后的落款日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补正为”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三日”。审判长巴学农审判员党雪仁审判员彭建玉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张彦书记员李永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