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闫立福与凯世曼铸造长春有限公司、吉林省润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立福,凯世曼铸造长春有限公司,吉林省润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0358号原告:闫立福,男,汉族,1956年8月20日生,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凯世曼铸造长春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包云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成刚,该公司员工。被告:吉林省润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高秀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雷,该公司员工。案由:劳动争议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立福诉被告凯世曼铸造长春有限公司、吉林省润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闫立福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凯世曼铸造长春有限公司、吉林省润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立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立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闫立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永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思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