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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3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方建与重庆贵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王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建,王于富,重庆贵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3361号原告:刘方建,女,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国,系原告丈夫。被告:王于富,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贵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36号附1号15-2。法定代表人:王于富,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方建与被告王于富、重庆贵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方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方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方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方建负担。审 判 长  文 莲审 判 员  朱 浩人民陪审员  何祖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