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21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绍贵与熊忠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绍贵,熊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21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张绍贵,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村民,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被执行人:熊忠国,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村民,住神农架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绍贵与被执行人熊忠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绍贵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9021执恢1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天赋审判员 宋艳红审判员 高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