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佟兴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佟兴贞,刘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243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中段。被执行人:佟兴贞,男,汉族,1980年5月5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钢材大市。被执行人:刘欣,女,汉族,1979年2月24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钢材大市,系被告佟兴贞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佟兴贞、刘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2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成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