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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40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保雷与余峰借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雷,余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0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保雷,男,1981年6月29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执行人余峰,男,198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王保雷与被执行人余峰借用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余峰赔偿原告王保雷67000元,具体付款方式为:于2016年8月5日之前支付10000元,余款57000元,分19期支付,自2016年9月起至2018年3月,于每月28日前支付原告300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8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238元,由被告余峰负担,于2016年8月5日前支付(履行款账号同上);三、若被告余峰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二项的约定按期履行,被告余峰另支付原告王保雷违约金10000元,原告王保雷可就被告余峰所有未付款项(包括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上述事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它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的持有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与配偶共同共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青苑新村四区9幢207室的房地产一套,该房产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间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但因设定有其他债权人的高额抵押权,且系被执行人目前的唯一住房,故暂无法处分。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查找不到。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792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房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钟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