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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3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贺珠明与王永权、姚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珠明,王永权,姚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351-3号申请执行人贺珠明,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王永权,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湖北省宜昌市。被执行人姚明春,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湖北省宜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贺珠明与被执行人王永权、姚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裁定以物抵债1590.92万元,剩余255302元未执行。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石涛审判员  何伟亚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郦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