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催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俞忠良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通知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602民催27号申请人俞忠良因遗失付款行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出票人为浙江中发薄膜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0000元、收款人为浙江邦盟实业有限公司、汇票号码为4020005125454123、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7日,到期日为2017年6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张锴电话:0575-8858****邮寄样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219号越城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312000来款方式:邮储银行17103854243379汇款日期:2017年5月26日金额:600元(人民法院报)裁判文书审批栏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停 止 支 付 通 知 书(2017)浙0602民催27号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申请人俞忠良因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通知你单位对出票人为浙江中发薄膜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0000元、收款人为浙江邦盟实业有限公司、汇票号码为4020005125454123、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7日,到期日为2017年6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立即停止支付,待本院作出裁定或判决后再作处理。特此通知。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绍越催字第89号申请人:诸城市奕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耕路114号。法定代表人:贾锋。利害关系人:广西玉林市桂冠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玉林市双龙路8号。法定代表人:卢郁林。申请人诸城市奕源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在公告期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广西玉林市桂冠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报权利,经本院通知,广西玉林市桂冠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原件,仅提供复印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利害关系人广西玉林市桂冠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娜代理审判员张锴代理审判员林玲二0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滕颖瑶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绍越催字第89号申请人:诸城市奕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耕路114号。法定代表人:贾锋。申请人诸城市奕源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在六十日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广西玉林市桂冠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报权利,因其未提供票据原件,本院已依法作出驳回其申报的终审裁定。现申请人申请本院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付款行为中国银行绍兴市越城支行营业部、出票人为绍兴柯桥名友进出口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绍兴县友业纺织有限公司、汇票号码为1040005227074316、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21日,到期日为2015年11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5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刘娜代理审判员张锴代理审判员林玲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滕颖瑶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绍越催字第89号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诸城市奕源纺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付款行为中国银行绍兴市越城支行营业部、出票人为绍兴柯桥名友进出口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绍兴县友业纺织有限公司、汇票号码为1040005227074316、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21日,到期日为2015年11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广西玉林市桂冠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报权利,因其未提供票据原件,本院已依法作出驳回其申报的终审裁定。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5)绍越催字第8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票据记载的到期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0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承办法官:张锴电话:0575-8858****邮寄样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219号越城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312000来款方式:汇款金额:650元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通知书(2015)绍越商催字第89号山东省诸城市奕源纺织有限公司:你单位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广西玉林市桂冠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特通知你于2016年1月29日上午10时来本院209室查看票据原件。逾期未到,视为放弃对票据原件的质证权利。特此通知。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通知书(2015)绍越商催字第89号广西玉林市桂冠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山东省诸城市奕源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你单位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特通知你于2016年1月29日上午10时携带票据原件来本院209室,并将票据原件交申请人查看。若未携带原件,本院将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特此通知。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