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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7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7财保102号申请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法定代表人:白林金,该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该行风险资产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徐斌,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斌的银行存款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房屋一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对申请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造成经济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徐斌的银行存款5000元;二、查封申请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一幢。案件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陈斯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思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