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8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文英与上官生春、许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英,上官生春,许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8185号原告:刘文英,女,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扬,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官生春,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许丽丽,女,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刘文英诉被告上官生春、许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官生春、许丽丽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庄 倩审 判 员 康晓莉人民陪审员 董志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卢李霞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