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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8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文英与上官生春、许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英,上官生春,许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8185号原告:刘文英,女,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扬,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官生春,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许丽丽,女,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刘文英诉被告上官生春、许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官生春、许丽丽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庄 倩审 判 员  康晓莉人民陪审员  董志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卢李霞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