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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程乾照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万通达置业有限公司,程乾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刑初170号自诉人信阳万通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大诚,该公司经理。被告人程乾照,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现住光山县。自诉人信阳万通达置业有限公司以被告人程乾照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乾照在自诉案件审理期间与自诉人达成了和解,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诉人自愿申请撤回自诉,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信阳市万通达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梁 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丹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