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琦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琦,哈尔滨工业大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民申11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工业大学。 法定代表人:周玉,该大学校长。 再审申请人刘琦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工业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33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琦申请再审称,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刘琦是哈尔滨工业大学的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要求单位补办丢失的人事档案,办理退休,故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侵权案件受理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本案刘琦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与原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其诉讼请求亦是补办人事档案、办理退休手续及给付相应的社会保险金,故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为法院受案的前置程序,故一、二审法院在刘琦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前提下驳回刘琦的起诉并无不当。 关于刘琦提出本案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的规定按民事侵权案件直接受理的问题。因二审法院已对此进行了阐释,此系刘琦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故刘琦的此项申请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琦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雪杉 审判员 徐凤良 审判员 孙仕富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