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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申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辽宁华地置业有限公司、孙凤杰因与被申请人曹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261号再审申请人辽宁华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地公司)、孙凤杰因与被申请人曹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辽01民申261号民事裁定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将民事裁定书第1页“(2017)辽01民申268号”变更为“(2017)辽01民申261号”。审判长  廉光强审判员  樊友明审判员  朴海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 月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