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茂元、王秀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茂元,王秀英,蔡晓宇,山东联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1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周茂元,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申请执行人:王秀英,女,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蔡晓宇,男,1995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被执行人:山东联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C9MY41L。法定代表人:孙林。申请执行人周茂元、王秀英、蔡晓宇与被执行人山东联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三案,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8日分别作出的威高劳人仲案字[2017]第(46)号、威高劳人仲案字[2017]第(68)号、威高劳人仲案字[2017]第(5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17年5月17日、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决定将此三案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联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5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