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2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文英与崔云皓谢苇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英,崔云皓,谢苇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118号申请人:张文英,女,1954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崔云皓,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谢苇苇,女,1981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张文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崔云皓、谢苇苇名下的价值8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蒲璇竹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高笋塘路20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文英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崔云皓、谢苇苇名下的价值8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洪中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