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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15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罗国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1523-1号本院2017年5月25日对罗国安诉被告长沙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0104民初152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0104民初1523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五页顺数第十二行中的“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国安负担。”补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退还原告罗国安”。审判员 ���彭松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