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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南阳农丰肥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南阳农丰肥业有限公司,河南华粮贸易有限公司,内乡县乌克生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庞燚,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159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法定代表人赵春玲,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志刚、XX飞,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阳农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灌涨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秀清。被申请人河南华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赵店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文华。被申请人内乡县乌克生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龙源路23号。法定代表人符显。被申请人庞燚,男,汉族,1970年9月2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内乡县。被申请人宋珍,女,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内乡县。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590613.6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自有财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阳农丰肥业有限公司、河南华粮贸易有限公司、内乡县乌克生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庞燚、宋珍银行存款7590613.61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倩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