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民初562号胡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2民初562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玉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