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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民初562号胡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2民初562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玉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