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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刑终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秦定福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终39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定福,男,1953年3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定福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渝0109刑初16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定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定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秦定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价值3550元的手机一部,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秦定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定福撤回上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刑初1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懿代理审判员  黄灵攀代理审判员  郜志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冉 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