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执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1715徐君荣与镇江市溢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严维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君荣,镇江市溢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严维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1715号申请执行人:徐君荣,男,195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被执行人:镇江市溢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运河路21号2幢502室,组织机构代码为77642989—1。法定代表人严维桃。被执行人:严维桃,男,1963年3月2日生,汉族,住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君荣与被执行人镇江市溢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严维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润金民初第333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翔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冷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