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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素玲与邸秀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玲,邸秀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2564号原告:张素玲,女,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告:邸秀山,男,58岁,汉族,住瓦房店市。原告张素玲与被告邸秀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素玲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张素玲负担。审 判 长  刘 燕审 判 员  吴景文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