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素玲与邸秀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玲,邸秀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2564号原告:张素玲,女,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告:邸秀山,男,58岁,汉族,住瓦房店市。原告张素玲与被告邸秀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素玲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张素玲负担。审 判 长 刘 燕审 判 员 吴景文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