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姜昌会申请执行徐科均、任成美、徐科成、辜明玉民间借贷纠纷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昌会,徐科均,任成美,徐科成,辜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1号申请执行人姜昌会,女,生于1968年1月20日,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徐科均,男,生于1962年12月18日,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任成美,女,生于1964年11月27日,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徐科成,男,生于1965年10月3日,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辜明玉,女,生于1971年11月23日,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申请执行人姜昌会申请执行徐科均、任成美、徐科成、辜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川3423民初10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昌会向盐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姜昌会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川3423民初10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淋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