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梁玉斌与梁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斌,梁秀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1民初477号原告:梁玉斌,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双龙,农民,现在本村。被告:梁秀军,成人,农民,现在本村。原告梁玉斌诉被告梁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梁玉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协商处理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梁玉斌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亚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美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