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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梁玉斌与梁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斌,梁秀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1民初477号原告:梁玉斌,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双龙,农民,现在本村。被告:梁秀军,成人,农民,现在本村。原告梁玉斌诉被告梁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梁玉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协商处理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梁玉斌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亚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美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