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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异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尉迟敬阳对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吉林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帝豪经贸有限公司,李嘉豪,金红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异827号案外人:尉迟敬阳,女,1970年5月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名,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树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楠,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晶,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吉林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李嘉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喆,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迟琳,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吉林帝豪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李嘉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嘉豪,男,汉族,1963年5月26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金红爱,女,朝鲜族,1980年6月4日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新城子区。在本院执行(2017)吉01执恢90号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工小贷公司)与吉林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豪房地产公司)、吉林帝豪经贸有限公司、李嘉豪、金红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尉迟敬阳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尉迟敬阳称,2015年7月6日,案外人与帝豪房地产公司签署了《帝豪巴赫丽舍内部认购协议书》,约定案外人向帝豪房地产公司购买帝豪巴赫丽舍小区10栋1层商铺,房屋总价为20034640元,交房期限为2015年8月30日前。上述认购协议书签订后,案外人于2015年7月8日向帝豪房地产公司一次性支付房屋总价款20034640元,帝豪房地产公司在收到全部售房款后按照房产现状向案外人移交了上述房产。目前,案外人正对该房产进行装修以经营羽毛球馆生意。为维护案外人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商铺的查封。本院查明,2012年,帝豪房地产公司向森工小贷公司借款2100万元,并用其名下土地提供抵押,吉林帝豪经贸有限公司、李嘉豪、金红爱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及担保行为经公证处公证后,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及(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18188号执行证书。确认被执行人为帝豪房地产公司、吉林帝豪经贸有限公司、李嘉豪、金红爱,执行标的为本金2100万元及利息、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经森工小贷公司申请,2016年1月14日本院以(2016)吉01执57号立案执行。该案终本后,2017年恢复执行的案号为(2017)吉01执恢90号。2016年3月3日,本院公告查封了帝豪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高新区佳园路以北,帝豪巴赫丽舍10号楼即10栋1-3层商业门市房等房屋。对此,尉迟敬阳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另查明,2015年7月6日,帝豪房地产公司与尉迟敬阳签订《内部认购协议书》,约定尉迟敬阳购买帝豪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长春市高新区硅谷西街与佳园路交汇的帝豪巴赫丽舍10栋1层商铺,面积2120平方米,单价9450元/平方米,总房款为20034640元,于2015年7月6日前一次性付清。后尉迟敬阳依据帝豪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指示付款的函,向尉迟彤阳转账20034640元,帝豪房地产公司向尉迟敬阳出具其交纳上述总房款20034640元的收据。同时,帝豪房地产公司向尉迟敬阳出具了物业交接确认函。再查明,尉迟敬阳代理人在听证会上表示,帝豪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尉迟敬阳出具针对10栋1层商铺的物业交接确认函当时其并没有立即占有、使用该房屋。直到2015年11月才得知帝豪房地产公司已将10栋1层商铺抵债给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导致其无法占有使用该1层商铺。经过沟通,尉迟敬阳和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帝豪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4月1日签订《关于帝豪巴赫丽舍10栋商铺三方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于帝豪房地产公司将帝豪巴赫丽舍10栋1层商铺在已经出售给尉迟敬阳的情况下,再次将该物业处置给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处理上的失误,给尉迟敬阳和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使用上述物业过程中造成了极大的妨害和争议。帝豪巴赫丽舍10栋1楼商铺归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帝豪巴赫丽舍10栋2楼及以上部分归尉迟敬阳所有。同日,尉迟敬阳就10栋2-3层和吉林省腾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合同,并办理了实际入住手续。同时,尉迟敬阳代理人在听证会中表示尉迟敬阳现主张权利的标的是帝豪巴赫丽舍10栋2-3层商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规定,尉迟敬阳向本院提交的购买涉案房屋的证据不充分,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尉迟敬阳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黄 晶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常 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