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文小平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小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0刑初23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小平,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6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经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文永红,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诉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小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小平及辩护人文永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9日晚,被告人文小平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搭乘张某某沿321国道由资阳市雁江区驶往简阳市。当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文小平驾车行至321国道:2043km+200m处时,因操作不当,与被害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符合车祸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文小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立即报警。民警接警后将在现场等待的被告人文小平带回调查。被告人文小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以上事实,赔偿了李某某近亲属的损失4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文小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检报告,血液乙醇浓度检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小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小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文小平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文小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小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