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3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3597张骏与陈卫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骏,陈卫琴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597号原告:张骏,男,汉族,1978年5月22日出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龙,丹阳市丹北镇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卫琴,女,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钧(系被告丈夫),男,汉族,1973年6月28日出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骏与被告陈卫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骏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骏负担。审判员 钱东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男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