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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3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3597张骏与陈卫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骏,陈卫琴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597号原告:张骏,男,汉族,1978年5月22日出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龙,丹阳市丹北镇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卫琴,女,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钧(系被告丈夫),男,汉族,1973年6月28日出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骏与被告陈卫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骏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骏负担。审判员  钱东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男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