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与魏文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魏文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34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住所地巨野县古城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869113300X。法定诉讼代表人:田建军,职务: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祥,职务:该支行风险经理。被告:魏文秀,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诉被告魏文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魏文秀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961元,减半收取1480.50元,由被告魏文秀负担。审判员 刘策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云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