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91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迪爱生(太原)油墨有限公司与山东世纪嘉和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迪爱生(太原)油墨有限公司,山东世纪嘉和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91民初2206号原告:迪爱生(太原)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马祖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豫,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立��,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山东世纪嘉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迟滨利,董事长。原告迪爱生(太原)油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爱生公司)与被告山东世纪嘉和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嘉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迪爱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立旗、宋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纪嘉和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迪爱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世纪嘉和公司向迪爱生公司支付其所拖欠的货款245329.33元,并赔偿逾期支付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为人民币33203.64元,应计算至实��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用、执行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由世纪嘉和公司承担。庭审过程中迪爱生公司撤回第二项中关于公告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的主张。事实与理由:至2015年,世纪嘉和公司单方面中止了与迪爱生公司的合作,不再向迪爱生公司订货,全部停用迪爱生公司产品,且拖欠到期货款不付,截止至本次诉讼,世纪嘉和公司确认尚有245329.33元货款未支付给迪爱生公司。迪爱生公司多次向世纪嘉和公司催要逾期货款,世纪嘉和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迪爱生公司认为,世纪嘉和公司迟延支付货款行为严重侵害迪爱生公司合法权益,其生产经营由此受到严重影响。迪爱生公司依法追清货款,同时要求利息损失赔偿。世纪嘉和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迪爱生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对账单、明细账、发票、逾期货款利息清单,世纪嘉和公司未予质证。对迪爱生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迪爱生公司为世纪嘉和公司提供油墨货物,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迪爱生公司为世纪嘉和公司供货后,世纪嘉和公司收货之后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迪爱生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世纪嘉和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15年1月21日、2015年3月17日、2015年5月5日、2015年7月2日分别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收到货物。迪爱生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5月13日、2015年7月10日向世纪嘉和公司出具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分别为31382.21元、57863.37元、65875.67元、90235.08元,共计245329.33元。2015年12月9日,迪爱生公司向世纪嘉和公司发对账函,载明:截止2015年11月30日,贵我双方账面余额为245329.33元,后世纪嘉和公司在对账函上盖章确认。世纪嘉和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本院认为,迪爱生公司与世纪嘉和公司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已形成实际的供货关系。迪爱生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世纪嘉和公司应向爱迪生公司支付货款,且世纪嘉和公司对所欠货款数额亦已确认,故迪爱生公司要求世纪嘉和公司支付货款245329.3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迪爱生公司要求世纪嘉和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计算方式应为以245329.33元为基数,自世纪嘉和公司在对账单上确认之日的次日即2015年12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世纪嘉和公司无正��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世纪嘉和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迪爱生(太原)油墨有限公司货款245329.33元;二、被告山东世纪嘉和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迪爱生(太原)油墨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245329.33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迪爱生(太原)油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8元,由被告山东世纪嘉和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斌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