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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8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寿平申请执行袁绍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寿平,袁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373号申请执行人林寿平,男,1963年12月5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元谋县。被执行人袁绍华,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楚雄市。本院在执行林寿平申请执行袁绍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云2328民初6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应执行标的为26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8执37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赵和武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