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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乌云·琪琪格与阿地里江·阿斯木、牙力坤·卡吾力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云·琪琪格,阿地里江·阿斯木,牙力坤·卡吾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乌云·琪琪格,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奎屯市。被执行人:阿地里江·阿斯木,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奎屯市。被执行人:牙力坤·卡吾力,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乌云·琪琪格与被执行人牙力坤·卡吾力、阿地里江·阿斯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600元,执行费14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截留的被执行人阿地里江·阿斯木所在单位克拉玛依市路政管理局工资1400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剩余案款3000元被执行人牙力坤·卡吾力直接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3民初6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斌审判员  王鑫审判员  孙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