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执20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黎涛、王长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涛,王长春,张怀成,成都新同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20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黎涛,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王长春,男,1952年5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张怀成,男,1965年4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成都新同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龙桥路6号121栋1单元9楼906号。法定代表人王长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黎涛申请执行王长春、张怀成、成都新同辉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本金3000万元及对应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本案在诉讼阶段,本院作出(2015)成执保字第122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下列财产予以查封:(1)被执行人王长春号牌为川A×××××车、川A×××××的车辆;(2)被执行人张怀成与王帮群共有的位于武侯区××北街××单元××楼××号房屋(权1125746),位于太平园××单元××楼××号房屋(权1651203);(3)被执行人王长春所有的位于高升桥东路××楼××房屋(权××)、××武侯区××咱××楼××号房屋(合同备案号1991951);(4)被执行人张怀成持有四川同辉实业有限公司963.6万元股权,王长春持有四川同辉实业有限公司3988.05万元股权;(5)被执行人王长春持有成都市楠辉商贸有限公司83.33%的股权、持有成都市新同辉置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前述财产均因轮候查封(冻结)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王长春、张怀成、成都新同辉置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黎涛本金3000万元及对应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本院认为,因查封在案的被执行人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可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 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