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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民终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学科诉永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仁滇橼生态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科,永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仁滇橼生态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民终3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科,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彝族,农民,住永仁县宜就镇木马村委会雷斗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海,云南律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永仁县永定镇文汇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国恒,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明,云南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永仁滇橼生态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仁县永定镇板桥箐***号。法定代表人:杨和良,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王学科因与被上诉人永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审第三人永仁滇橼生态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仁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7民初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学科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学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学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68元,减半收取1984元,由上诉人王学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倪志敏审判员  苏天喜审判员  何永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秋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