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志臣申请执行汪振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臣,汪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650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臣,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上街基镇。被执行人汪振东,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黑龙江省富锦市锦山镇。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1063号调解书,受理王志臣申请执行汪振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1063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新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穆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