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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3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新都区天下味酒楼、谢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都区天下味酒楼,谢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3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都区天下味酒楼,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香城北路*号。业主:易昆秀,该酒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贞祥,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钢,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上诉人新都区天下味酒楼因与被上诉人谢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4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都区天下味酒楼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都区天下味酒楼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滕 洁审判员 周 文审判员 崔俊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