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异议人娄渊功、王素兰与申请执行人黄红星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渊功,王素兰,黄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异1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娄渊功,男,汉族,1958年5月1日出生,个体,住乌鲁木齐市。异议人(被执行人):王素兰,女,汉族,1966年4月17日出生,个体,住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黄红星,男,汉族,1976年5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王磊,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异议人娄渊功、王素兰与申请执行人黄红星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娄渊功、王素兰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娄渊功、王素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娄渊功、王素兰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彭 惠审判员 窦 常 娟审判员 马力亚木·艾买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芊 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