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符德亮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74号罪犯符德亮,男,29岁,汉族,中等专科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苏某刑一初字第06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符德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6082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3月13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苏刑执字第009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2月11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苏刑执字第0079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33年6月1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符德亮在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20日止,2016年5月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8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11月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符德亮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财产刑履行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符德亮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符德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11日至2032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丽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