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常秀岐与靳伟、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秀岐,靳伟,王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769号原告:常秀岐,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与调解,提出管辖权异议,办理证据及财产保全,办理撤诉、代办申请执行,代收有关执行款项及有关法律文书等。被告:靳伟,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王晶,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常秀岐诉被告靳伟、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秀岐撤回了对被告王晶的起诉。因原告常秀岐不能提供被告靳伟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靳伟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常秀岐提供被告靳伟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秀岐的起诉。诉讼费1075元,退还原告常秀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明军二O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书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