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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6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熊世英、杜光云非法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世英,杜光云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2926刑初30号 公诉机关南涧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世英,女,1967年2月25日生,云南省云县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0月6日被南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被南涧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杜光云,男,1974年1月6日生,云南省云县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0月5日被南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被南涧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世英、杜光云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茜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世英、杜光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3日,被告人熊世英到祥云县下庄镇向当地烟农收购得大量初烤烟叶欲贩运至云县漫湾镇,后安排其子李某某联系被告人杜光云帮忙运输,运费为每吨1000元。同年10月4日,被告人杜光云驾���云SDXXXX号箱式货车到达被告人熊世英收购烟叶的地点,由被告人熊世英、杜光云等人将初烤烟叶全部装上车后,被告人熊世英乘坐李某某驾驶的微型车,被告人杜光云驾驶云SDXXXX号箱式货车跟随其后返回云县漫湾镇。10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杜光云驾驶车辆行至祥临公路南涧段澜沧江大桥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量净重为1860公斤。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查获的初烤烟叶中有等级烟叶占抽取烟叶数量的100%;经南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查获的1860公斤初烤烟叶在2016年10月5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87699元。该院认为,被告人熊世英、杜光云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初烤烟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世英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杜光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二被告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针对指控,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熊世英、杜光云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日,被告人熊世英到祥云县下庄镇向当地烟农收购得大量初烤烟叶欲贩运至云县漫湾镇,后安排其子李某某联系被告人杜光云帮忙运输,运费为每���1000元。同年10月4日,被告人杜光云驾驶云SDXXXX号箱式货车到达被告人熊世英收购烟叶的地点,由被告人熊世英、杜光云等人将初烤烟叶装上车后,被告人熊世英乘坐李某某驾驶的微型车,被告人杜光云驾驶云SDXXXX号箱式货车跟随其后返回云县漫湾镇。10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杜光云驾驶车辆行至祥临公路南涧段澜沧江大桥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量,净重为1860公斤;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查获的初烤烟叶中有等级烟叶占抽取烟叶数量的100%;经南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查获的1860公斤初烤烟叶价格为人民币87699元。被告人熊世英于2016年10月6日到南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杜光云于2016年10月5日被抓获,被告人熊世英于2016年10月6日到南涧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2.户口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熊世英、杜光云的身份情况。 3.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财物保管委托书、没收申请,证实南涧县公安局于2016年10月5日在杜光云���驶的云SDXXXX号车上查获大量初烤烟叶,经称量净重为1860公斤,扣押后委托南涧县烟草专卖局代为保管,建议本院判决时予以没收。 4.价格认定协助书、鉴定聘请书、授权书、烟草质量检测报告、价格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检测,查获的1860公斤初烤烟叶中有等级烟叶占抽取烟叶数量的100%;经鉴定,该初烤烟叶在2016年10月5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87699元。 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0月3日晚,其母熊世英打电话说她在祥云县下庄镇收购得一些初烤烟叶准备运至云县漫湾镇,安排其联系杜光云帮忙运输,说运费为每吨1000元,1吨以上不足2吨为1500元。次日,其驾驶云SCUXXX号五菱宏光微型车,杜光云驾驶云SDXXXX号箱式货车一同到达祥云干海旧村,村里的人将烟叶装到杜光云的车上后,其与母亲在前面探路,杜光云跟在后面驶往漫湾镇,到达南涧境内澜沧江大桥时看到有人设卡,其打电话通知杜光云不要过来在路边停车休息,次日14时许得知烟叶已被南涧县烟草专卖局查获。 6.被告人熊世英供述,证实2016年其户有102亩烤烟合同,因产量低完不成任务,准备购买烟叶来填补。2016年10月3至4日,其在祥云下庄以每公斤1至14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得1860公斤烟叶,共付款13000元,后打电话给儿子李某某��杜光云来帮拉运至云县漫湾镇,运费每吨1000元。10月4日晚,杜光云、李某某各自驾车来到下庄,杜光云及两个村民、李某某将烟叶装到杜光云的车上,后其乘坐李某某的车在前面探路,杜光云跟在后面,到达南涧公郎时其看到有人堵卡叫杜光云注意点,次日下午得知烟叶被南涧县烟草专卖局查获。运费说好到达目的地后再支付支,杜光云知道运输的是初烤烟叶。 7.被告人杜光云供述,证实2016年10月3日,李某某请其到祥云拉一车烟叶至漫湾,在李某某的指引下于次日到达祥云的一个村子,其与李某某、熊世英、还有几个本地人一起将烟叶装到其驾驶的云SDXXXX号箱式货车上,李某某母子在前面探路,其跟在后面,10月5日凌晨3���许行至南涧县落底河段澜沧江大桥不到几百米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称量净重为1860公斤,其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和《烟叶收购资格证》,李某某还没支付运费。 以上证据形式要件合法,所证实的内容与本案有关联,且能相互印证,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并足以证明审理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世英、杜光云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初烤烟叶1860公斤,鉴定价格为人民币87699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熊世英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光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世英犯非法经营罪,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杜光云犯非法经营罪,单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初烤烟叶1860公斤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潘              伟 审 判 员 罗       朝       清 人民陪审员 陈       天       芬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