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陆宗源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官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宗源,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官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787号原告:陆宗源,男,199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胜,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官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五顶岗村委会官员东村,组织机构代码:07666285-2。负责人:罗永新,该社理���长。原告陆宗源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官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5年的分红款5000元、2016年的分红款5000元,共计1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5年、2016年共计向其他股东每人分配了10000元,但未向原告支付。被告书面辩称:1.2014年11月9日,被告通过召开村民议事会议,制定的《村规民约大纲》及《细分村规民约条例》合法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重新结婚的夫妇,��果妻子来带的子女与本村男性村民没有血缘关系的,不享有股份分红和福利。原告是其母亲带来本村,与本村男性村民无血缘关系,不符分红条件。2.被告是合法成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被告没有制定章程,以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形式行使自主权并无不当。3.原告在股权证上的名字是自行添加的,被告不承认原告的资格,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被告村民陆多富的现任妻子寇碧秀与前夫于1997年7月15日在政策内生育的婚生儿子。2006年12月6日,陆多富与寇碧秀结婚,随后,寇碧秀及原告均将户口迁移至被告处。之后,原告取得股权证并多次获得过被告的分红。2014年11月9日,被告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从次日起“关于重新结婚的夫妻,如果妻子带来的子女与我村男性公民无血缘关系的,不能参加村的股份分红及一切福利”。2015年3月23日,原告向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其被告的股东成员资格,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股份分红分配待遇,并要求被告支付被克扣的分红款435.66元。2016年1月27日,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作出西办行决(2016)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原告具有被告成员资格,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股份分红分配待遇,同时决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克扣的分红款435.66元。2016年3月28日,原告再次向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其被告的成员资格,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股份分红分配待遇,并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的分红款5000元。2016年9月12日,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作出西办行决(2016)4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原告具有被告的股东资格,享受与其他股东同等的股份分红分配待遇。另查明,被告向其他股东每人分配了2015年的分红款5000元、2016年的分红款3000元、口粮款2000元,合计10000元。该款未向原告分配。本院认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原告享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该社其他成员同等待遇。被告拒不向原告发放分红及福利,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分红款及利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官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官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宗源支付分红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2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官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宏基审 判 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李友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一日书 记 员 程秋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