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执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1866徐军与吴中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军,吴中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866号申请执行人:徐军,男,198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吴中才,男,1984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申请执行人徐军与被执行人吴中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6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中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中才银行存款人民币479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