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1866徐军与吴中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军,吴中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866号申请执行人:徐军,男,198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吴中才,男,1984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申请执行人徐军与被执行人吴中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6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中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中才银行存款人民币479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