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5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国刚与王应林、朱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刚,王应林,朱占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6民初5482号原告:李国刚,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王应林,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朱占群,女,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李国刚与被告王应林、朱占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应林、朱占群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国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7月间,被告王应林、朱占群分三次向原告借款45000元(其中第一次借款5000元时当即扣除300元利息),月利率3%;王应林、朱占群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原告李国刚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其身份;2、被告的户籍信息,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3、抵押借款合同及借条三张,证明借款及抵押的相关情况;4、授权书,证明如果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可以处置抵押物。被告王应林、朱占群没有答辩和举证。本院认证意见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12日,被告王应林向原告李国刚借款5000元,借款当时扣除利息300元;2015年7月16日,两被告分两笔向原告借款40000元,三次借款被告均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3%,借款到期日2015年8月16日,借款人自愿将自己的房产(阳光花园1-4-608室)抵押给出借人,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每日按欠款本息的1%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出借人可以在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处置抵押物。该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王应林、朱占群欠原告李国刚借款本金44700元及全部借款利息未还属实。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45000元,第一次借款5000元时原告当即扣除利息300元,根据法律规定,第一次实际出借额为4700元,加上2015年7月16日的两笔借款40000元,两被告实际向原告借款47000元。但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和违约金等合计超出了年24%的法定标准,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应林、朱占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国刚借款本金44700元及利息(按月息2%计算,47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从2015年6月12日起算至判决执行完毕止,其余4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从2015年7月16日起算至判决执行完毕止);二、驳回原告李国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王应林、朱占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其乐审 判 员 万 驰人民陪审员 沈西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起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七)赔偿损失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