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藕生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藕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941号罪犯周藕生,男,1953年5月3日生,汉族,江苏省昆山市人,大专文化,原住昆山市。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昆刑二初字第04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藕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的人民币二十四万六千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3年3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6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苏02刑更第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月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7日进行公示。2017年5月16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良、书记员杨某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宜兴监狱指派警官张博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周藕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周藕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周藕生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藕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周藕生于2016年6月、2017年2月二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周藕生已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罚没款专用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周藕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能自觉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但其系职务犯罪罪犯,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藕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