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长喜与周德君、梁雪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喜,周德君,梁雪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459号申请执行人:王长喜,男,1966年1月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周德君,男,1963年1月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梁雪香,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现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长喜与被执行人周德君、梁雪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德君、梁雪香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2017年5月15日,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周德君、梁雪香于2015年5月22日交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000元,剩余执行款由被执行人分每月5000元给付,直至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其他限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