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某诉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337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砖窑湾镇纸厂村,身份证号码:610624197310260924。被告:张某,男,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真武洞镇白坪政村郝家洼村增圣小区3号楼2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610624196410200078。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郭永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生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