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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艳玲与马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玲,马学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2民初1634号原告:徐艳玲,女,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被告:马学民,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原告徐艳玲诉被告马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艳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学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艳玲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22,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8日,被告马学民向原告借款21,000.00元,2015年2月28日,被告马学民向原告借款21,000.00元,2016年6月26日,被告马学民向原告借款54,000.00元,以上借款被告马学民均给原告出具了借据。2013年5月15日被告马学民为案外人孙丽娟担保在原告处借款26,0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一张。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2,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马学民于2014年3月28日向原告借款21,000.00元,于2015年2月28日向原告借款21,000.00元,于2016年6月26日向原告借款54,000.00元,以上借款被告马学民均给原告出具了借据。2013年5月15日被告马学民为案外人孙丽娟担保在原告处借款26,000.00元,并在借据上签字担保。以上借款均约定了还款日期。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2,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据四张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马学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力,对原告举证的认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债务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被告马学民为案外人孙丽娟借款担保,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学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艳玲借款12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00元,保全费1,120.00元,由被告马学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希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