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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学凤与谷天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凤,谷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执67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凤,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谷天杰,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申请执行人张学凤与被执行人谷天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中市仲裁委员会(2014)晋仲裁字第2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学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谷天杰银行账户6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买卖转移变更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冻结银行账户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书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武耀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