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6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何建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809号原告:何建涛,男,汉族,1985年4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桃李,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旗(实习),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建设路北段东侧孔子像东1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66999813583。原告何建涛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何建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涛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建涛负担。审判员  刘虎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 雷 微信公众号“”